作者:刘扬律师
2023年8月25日,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罚没物品处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法的位阶上来讲,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等,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刘扬律师针对其中涉及虚拟货币的部分单独列出来并进行逐一分析。
《通知》第三十六条明确:“执法机关依法罚没的预付卡以及虚拟货币,可与发行该预付卡及虚拟货币的商户进行协商,由该商户出价回收,回收价格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低于该虚拟货币、预付卡面值或余额的80%,双方签订回收协议。”
律师认为,该《通知》并未明确“虚拟货币”是否包括以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为主要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如果包括上述虚拟数字货币,则该条款具有如下规制意义:一是只能与虚拟数字货币发行方进行协商,那么比特币、以太坊可以找对应的基金会,泰达币可以找泰达公司,《通知》没有允许向第三方公司出售。二是必须由发行方进行回收,且不低于实质80%,律师认为如果包含虚拟数字货币,则该条款在实际处置中难以操作,首先是发行方是否有回收意愿?如果发行方不愿意回收,又该如何处置?即便发行方愿意回收,由司法机关直接和境外主体签订合同是否可行?相关回收协议的出现法律纠纷该如何处理?
律师更愿意相信,该《通知》所提及的虚拟货币,仍是以Q币、抖币为代表的有境内发行主体的、强中心化的虚拟货币。
如果《通知》所述虚拟货币不包括我们常说的虚拟数字货币该怎么办?《通知》第四十条规定“罚没物品不适用以上处置方式的,执法机关应根据罚没物品的性质和分类研究提出处置建议,与同级财政等部门会商,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则虚拟数字货币的处置又回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什么情况下可以在确定为罚没物品前可先行处置?《通知》第四十五条中明确“……(三)市场价波动较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财产……”,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是否属于该范畴?律师认为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不属于金融财产范畴,故不符合先行处置的条件。
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在未经生效判决前先行处置虚拟数字货币的情况屡见不鲜,其法律依据和理由主要是“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自愿”,《通知》第四十六条明确“先行处置物品须经权利人同意或由权利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依法先行处置。”即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先行处置虚拟数字货币的,司法机关无权在未经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先行处置,且虚拟数字货币价格波动巨大,一经处置难以恢复到原始状态,故律师建议权利人在同意先行处置虚拟数字货币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