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 —银保监会等五部门

虚拟币 卷入新加坡最大洗钱案

最近几个月,虚拟资产圈可谓是大案要案频发,一边是香港地区在新虚拟资产发牌监管制度实施后,出现了首个大型诈骗案——JPEX案(感兴趣的伙伴们可参阅肖飒团队 | HK币圈涉刑第一案:JPEX罪犯哪条?)

今天飒姐团队就以新加坡史上最大洗钱案为背景,为大家解析虚拟货币洗钱出现的新套路以及相关风险,以期为大家明确使用虚拟货币的法律“红线”。

01 新加坡史上最大洗钱案始末

8月15日,新加坡出动超过400名来自商业事务局、刑事侦查局、警察部队的执法人员,在全国多个地方展开收网行动,于武吉知马、乌节路等数个别墅和公寓中逮捕了10名犯罪嫌疑人,一口气扣押了价值约8.15亿新元的94处房产、50辆汽车和上千瓶名酒,冻结和扣押了犯罪嫌疑人超1.1亿新加坡元存款的35个银行账户和2300万新加坡元现金等资产,其中,犯罪嫌疑人被扣押的诸多超豪华手表极为引人瞩目,价值上千万的百达翡丽5002白金天文陀飞轮腕表和超罕见的百达翡丽6002白金天文陀飞轮腕表躺了满满一柜子。

那么,如此富可帝国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何身份?如此巨大的资金又是怎么获得的?

根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等公开渠道消息,目前新加坡警方拘捕的涉案人员为10人,其中3人是中国公民持有中国护照,其他涉案人员均非新加坡国籍并持有多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据悉10人祖籍均为我国福建地区,有部分人已经上了我国涉案在逃人员名单)。10人中,王某和苏某较为引人瞩目。

王某10年前通过在菲律宾开设赌博网站起家,目前旗下有数个网络赌博集团(平台),单个网络赌博集团每月进账就高达约50亿人民币,王某旗下网络赌博平台的单月员工总工资都达到了1亿元。

苏某则是通过在菲律宾开展网络诈骗起家,且行事作风较为高调。根据《新加坡眼》消息,苏某喜欢社交,在通过诈骗发家致富后,极为喜欢在新加坡组织和参加各种社交活动,通过大量的“慈善”捐赠提高自己的社会知名度。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苏某国籍为塞浦路斯,并持有中国、柬埔寨、土耳其等多国护照,这些护照上的名字甚至都不一致,随时可以“提桶跑路”。

限于篇幅,其余人员的身份背景飒姐团队就不一一赘述,感兴趣的伙伴们可以通过新加坡地区的官方新闻进行了解。截至目前,王某已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而苏某则提交了保释申请(鉴于其涉案资金巨大且狡兔三窟、潜逃可能性巨大,保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大部分被告人则并不打算认罪。

02 犯罪嫌疑人使用了何种洗钱手法?

作为涉案金额超过百亿的史上最大洗钱案,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何种方式将赌博、诈骗、贩卖违禁品等方式获得的巨额资金清洗干净的?

(一)换汇结汇洗钱法

在本案中,数个犯罪嫌疑人旗下的洗钱团伙使用了换汇结汇法,为在新加坡务工的外国人(特别是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人)提供便捷且汇率更加诱人换汇、结汇渠道,将自己手上的黑钱洗白。

新加坡作为亚洲为数不多的发达国家,拥有数量极为庞大的外国工作者,由于汇率以及外汇管制、银行KYC流程繁琐等问题,外国工作者如果想要将自己的收入通过合法渠道转移到自己国内存在一定的门槛和困难。此时,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通雇佣一些新加坡本地代理人,去到外国劳工宿舍、工作地等,给出具有诱惑力的高汇率,诱惑外国劳工通过他们的私人渠道换汇结汇。

外国劳工这边刚刚交出自己的薪水,远在他乡的亲人们就直接收到了犯罪分子本地代理人的汇款,不仅汇率友好且速度飞快,还免去了跑银行的各种麻烦。但殊不知,犯罪分子们正是通过这种渠道将“黑钱”换手,悄然洗白。

(二)虚拟货币洗钱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同样使用了虚拟货币帮助自己洗钱,但实际上该团伙所使用的种手法并不精妙,相较飒姐团队以前介绍过的利用隐私交易工具洗钱的手法更为粗糙,但涉案金额却不小。

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利用USDT等多种流动性较高的虚拟货币进行洗钱。首先,犯罪嫌疑人会先将“黑钱”兑换为虚拟货币(只要渠道是地下钱庄、不受监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以及利用赌博用户的人头账户完成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其次,犯罪嫌疑人再通过将虚拟货币在各大C2C平台上兑换的方式完成对“黑钱”的清洗。

另外,随着全球市场对BTC、ETH、USDT等虚拟货币的接受度逐渐增加,犯罪嫌疑人甚至已不再需要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某个国家的法定货币,就可以顺利购买大宗资产,因此虚拟货币也越来越成为广受“好评”的洗钱工具。

在整个洗钱过程中,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虚拟货币清洗的“黑钱”数额不明,但仅仅目前被警方冻结的虚拟资产就已经达到1.9亿元人民币,要查明虚拟资产的资金流向极为困难,也许需要数年时间。

(三)传统洗钱法

由于外国劳工数量有限以及虚拟资产的监管日益严格,犯罪嫌疑人同样使用了一些较为传统的洗钱手法,例如大量购买高价值艺术品、房产、奢侈品等,这些资产不仅保值能力佳、升值空间巨大,同时流动性也非常好。用前文提到的奢侈品手表举例,犯罪分子在跑路的时候,仅需要一个小箱子就能顺利带走这些价值极高的资产,出境后就可以迅速将其变现美元或虚拟货币等。

另外,本案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通过跨境贸易的方式完成洗钱。这部分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文件、虚假的买卖合同来向银行证实资金来源,完成虚假的跨境交易。飒姐团队在处理此类虚假贸易案件中发现,对于跨境贸易、跨境支付的监管机构部来说,鉴别交易信息的真伪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监管机关获得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交易双方的主动上报以及抽查检验,并且不同国家监管制度有松有紧且存在信息孤岛的等问题,为伪造交易信息提供了良好的生存空间。

03 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引渡至中国定罪处刑?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包括开设网络赌场、电信诈骗、售卖违禁品、走私、洗钱等多种犯罪行为,且大部分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就是我国国内的普通公民,以网络赌博和电信诈骗为例,我国国内目前存在着大量的被害人。那么,我国刑法是否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具有管辖权?是否可以将其引渡至我国定罪处刑?

先给答案,我国刑法对于上述犯罪嫌疑人具有管辖权,但几乎不可能将其引渡至我国受审并定罪处刑。

对于管辖权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以属地管辖为主,综合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的刑事管辖原则:

1、属地管辖

顾名思义,属地管辖就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无论犯罪嫌疑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的《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基于对各个国家主权的尊重以及核查、处置犯罪行为的有效性考量,以属地管辖为主受到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接受。

2、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

属人管辖指的是以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论其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外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的刑法。我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保护管辖是以保护本国的利益为标准,只要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一方面部分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国国籍;另一方面,其针对我国公民实施了大量犯罪行为,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原则上可以依据属人管辖以及保护管辖原则,对上述犯罪嫌疑人定罪处刑。

但是,由于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新加坡当地司法机关抓获,我国司法机关只能通过申请将上述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的方式才能对其进行处置。飒姐团队提示,中国和新加坡目前没有关于刑事犯罪的双边引渡条约,虽然两国在1997年04月28日签订了《中国和新加坡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目前尚未推动刑事反面的司法互助制度建立。因此,即使我国向新加坡申请引渡犯罪嫌疑人,基于该案件对新加坡的影响颇为重大,新加坡同意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04 写在最后

在该起案件发生后,新加坡对于虚拟资产的监管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转变,甚至施行已久的13O和13U税务宽免政策也将受其影响进一步缩紧。新加坡作为一个开放的金融中心和虚拟资产友好地区,正在通过一系列监管措施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随着稳定币监管规则的发布,我们能够清晰的看到新加坡治理虚拟资产的步伐迈得越来越大,伙伴们切勿再以侥幸心理违规展业,以免触及“红线”。

如有疑问联系邮箱:kotori825025560@gmail.com
*本文转载自网络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只是转载分享,不代表赞同其中观点。请自行判断风险,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